說不要仍配合 告男友性侵判無罪

游姓女子指控同居十一天的李姓男友,

無骨鳳爪

,在她說「不要」時仍堅持做愛,

油柑酵素

,涉嫌妨害性自主;法官查出他們每天「炒飯」一次,

客製化網站

,前十次游女說不要卻都配合,

關鍵字廣告

,出庭前又第十二次辦事,

肉乾禮盒

,判決李無罪。
法界人士表示,如果聽到對方說「不要」,一定要尊重對方決定,「不要就是不要、不要就是不同意」,千萬別一廂情願以為對方「假仙」,錯誤解讀的結果,很可能吃上官司。李獲判無罪,部分原因可能和游女並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有關。
法界人士也提醒女性自保,若真的不願發生性行為就要明確表態,為有利事後訴訟,最好保留相關物證,這個舉動可提供法官重新考量,當時的情境是否為兩情相悅。
桃園地院調查,李男與游女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半年後交往,李男去年五月搬進游女租屋處同居,每天做愛。同居第十一天,兩人辦事前,游女發現李偷偷用手機聯絡前女友,吃醋拒絕辦事並提議分手。
李男未理會游女說「不要」,繼續愛撫並辦完事;游女隔天由朋友陪同報警,指控遭性侵。
李男辯稱,游女前十次辦事時也說不要,事後也沒有怎樣,第十一次時他認為跟之前一樣,所以沒理會;他說,開庭前一小時,游女還主動找他回家發生第十二次關係。
游女承認之前嘴上說不要,心裡都是願意的;但第十一次辦事前她提出分手,李男應該知道「這次是真的不要」,但她也承認,第十一次仍配合更換姿勢,沒有抵抗。
雖然檢方認為,男方不理女方拒絕就違反性自主權,依法起訴,但法官認為,兩人做愛過程平和,李男未恐嚇也未用暴力,游女雖口頭表示不要,但並無起身、推開或求救等婉拒行為,雙方應是情投意合。,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關鍵字如何操作
關鍵字廣告
網路行銷
網站優化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社群行銷達人
網路行銷達人
購物網站租用
行銷達人
虛擬主機租賃
台中網路公司
客製化網頁
排名系統
SEO優化
台中行銷達人
客製化網站
自然排序
SEO達人
專業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