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投信界第一把交椅「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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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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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界再闖出名號。葉志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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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給了現在炒股基金經理人什麼樣的示範?
1997年9月葉志勇以母親名義戶頭買賣藍天、日月光股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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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時的證管會宣布禁止執行證券相關業務5年的最嚴厲處分。10多年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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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資能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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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股票到房市投資一把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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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超強的操盤技術。但如果每個違法的經理人都像葉志勇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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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追訴期一過,以炒股功力加上厚實的金錢基礎,將再度馳騁進入金錢遊戲市場,公理何在?
因炒股基金經理人受害的投資人的損失該如何償還?當時,有可能許多善良的投資人因此傾家盪產,也有可能因此無法付出留學學費斷送前程,也有可能頓失退休金依靠,年老孤苦終老。
在金錢世界裡,永遠誘惑人性貪婪、考驗人性弱點。在金錢的世界裡,嚴刑重罰永遠是最佳法寶,讓面對金錢誘惑的軟弱時,因戒慎恐懼而提供最佳的絕緣利器。而主管機關就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但是,我們的主管機關,有從中記取教訓嗎?
當年,因葉志勇事件,制訂了「葉志勇條款」,即將「投信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僅針對基金經理人罰責,擴大至投信董事長、總經理。日前盈正案爆發時,許多投信公司仍直接切割經理人與投信公司,認為只要經理人離職,即與投信公司無關。投信公司身負與投資人投資信託的義務,卻在發生事端後,將責任推給經理人個人,一付事不關己,還倒楣發生在公司的態度。
主管機關最後還是輕輕放下,才是問題關鍵。盈正案最後安泰投信還錢了事,後續違規經理人以群益投信處罰120萬元、停止部分業務,基金經理人最重的處罰條款還是只有「禁止執行證券相關業務」,如果這一次,不是勞退勞保以單位史無前例要求賠償,過去,一般投資人有要求嗎? 能要求嗎?
如果,主管機關一直無法從金錢世界中,祭出嚴刑重罰,為善良的投資人築起一道保護網,那麼,炒股基金經理人,被罰了又如何? 只要離職了,口袋金錢多多!那麼,台灣永遠會有許多炒股基金經理人,投資人永遠是最大的被宰弱勢輸家,誰還敢相信台灣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