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禁藝人代言 網紅卻可以

醫事司昨天公布醫療授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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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療法第8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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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醫療行為的任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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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由藝人代言。圖為東區街頭廣告。 記者林伯東/攝影 分享 facebook 衛生福利部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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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起已職業登記的藝人不得再代言醫療行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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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網紅、網美、名嘴、部落客等不在此限。此舉引發業界及藝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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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則強調為了民眾醫療安全,違者開罰最高廿五萬,情節嚴重者將吊銷醫師、開業執照。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醫療行為廣告過去因代言引起許多問題,為此,依照醫療法發布醫療授權命令,新增禁止醫療行為廣告項目,分別為藝人不得代言、術前術後照片不得廣告、不得用團購等方式促銷。石崇良說,藝人多為天生麗質,並非經過醫療行為後才變美變帥,代言易有誤導消費者之嫌,跟進南韓去年上路的禁止藝人代言醫療行為廣告新制,目前規範具有藝人職業登記者,模特兒如加入工會,也在規範中,但網路紅人等則不受限制。「禁止以術前、術後照片作為宣傳」引發業者大反彈,石崇良說,這屬於病人之間溝通用的資訊,不該成為醫療行為宣傳內容,也涉及促銷廣告;此外,我國早就禁止用團購、優惠、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的行為,這次則形諸文字。過去平面醫療廣告,如刊登在報紙、自家診所海報等,都採取事後審查,但考量到影響性,從今起,要求各縣市衛生局,針對大型公共場域廣告看板,如大眾運輸工具、車站等地加強稽查,未來擬比照電視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另外,石崇良表示,未來計畫修訂醫療法,強制禁止學校兩百公尺附近刊登醫療廣告;違者依法開罰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吊扣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醫療法新規定 圖/聯合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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