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審理顏姓志願役士官猥褻五名士兵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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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軍事法院判決擺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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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所有被害人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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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一人未和解。台中高分院撤銷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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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軍事法庭重審。
依軍事審判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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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犯案若不服軍事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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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級軍官以下階級上訴到三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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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由普通法院審,台中高分院因而受理此案。
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林靜芬指出,此案軍事地方法院判顏姓士官四年六月徒刑,顏上訴,軍事法院二審以為五名被害士兵都和解,減輕改判三年六月;但高院發現其中一名志願役士兵至今未和解,二審判決的理由與事實有矛盾。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的判決書指出,前年十二月至去年一月間,廿九歲顏姓士官陸續對五名二等兵猥褻,多達十一次。他先要求屬下清除白蟻窩後,再藉口屬下清除白蟻時身上會發癢,幫對方塗藥膏止癢,要求脫光衣褲,在自己手上塗抹藥膏,再幫對方抹上,趁機撫摸對方生殖器和臀部。
顏再藉口教對方心肺復甦術(CPR)而強行舌吻,其中一名志願役士兵被猥褻強吻後,因此痛恨軍人,主動退役。
台中高分院判決,顏姓士官對其中四名士兵的猥褻行為,每案判七月定讞;另名志願役士兵被猥褻案判刑十月,顏未和對方和解,但軍事法官卻以為雙方已和解,應發回軍事法庭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