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更改包裝、販售過期魚漿和竄改商品等級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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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偽造文書和食品衛生法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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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莊錦墉在偵查階段誤導檢警辦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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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台北地院痛批犯後態度甚為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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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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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二審智財法院才坦承一切換取輕判;智財法院審酌莊男坦承犯行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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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他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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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但考量犯罪仍應付出實質代價,另命他須支付國庫200萬元。全案除了莊錦墉,其妻楊麗珍、公司經理楊立榮也因偽造文書分別被判刑4月和8月,均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但楊立榮須支付國庫150萬元。味元企業則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被罰2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味元企業不但將過期魚漿和澱粉改標、重新裝袋銷售,還竄改進口魚漿等級,藉此抬高售價,謀取暴利,銷售金額2775萬餘元全是犯罪所得。智財法院審理時,莊男、莊妻和楊男全都認罪,味元公司也繳回全數犯罪所得2775萬1020元。合議庭考量莊男3人均無前科,且已充分展現積極彌補悔罪的態度,檢察官對於緩刑和公司罰金又沒有表示意見,認為他們已有效大幅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適當的反應在量刑上。合議庭指出,莊錦墉等人犯後態度值得給予正面肯定,可以暫緩執行刑罰,讓他們自我反省、謹慎自持,所以都給予緩刑2年宣告,但為了兼顧犯罪仍應付出實質代價的公平正義精神,因此仍按犯罪情節,命莊錦傭、楊立榮須向國庫支付一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