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可採多數決

財政部14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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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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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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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多數決;即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這些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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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提出申請。財政部官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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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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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可以申請,繼承人中如有人在國外,易造成欠稅或者移送強制執行,因此,去年底發布解釋令,放寬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 但各地區國稅局發現,仍有民眾不知此一放寬措施。南區國稅局解釋,遺產稅的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其他現金想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如果需要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可以申請,易造成欠稅並導致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雖然可以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但此時繼承人必須額外負擔15%的滯納金。為兼顧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有利於稅款徵起,因此財政部放寬規定,准許這一類的申請案件,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君的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計四人,其中繼承人A、B、C三人,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甲君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稽徵機關在應納遺產稅額的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官員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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