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足立法瑕疵 民眾更親海洋活動

立槳衝浪SUP意外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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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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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北觀處日前訂出立式划槳注意事項規範並公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據報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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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北觀處就單人立式划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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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注意事項。從推動國家海洋政策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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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謂是一項法律工具,

專利歸屬

,完備海洋立國,

深邃眼線

,達成民眾親近和認識海洋之目標。從依法行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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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建立民眾從事海域活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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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負責態度,建立安全意識,以及未履行法律要求時,國家處罰依據。但細看內容,卻可能留下某些有待商榷疑慮。依公文全意旨,主管機關要管理之對象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帶客從事立式划槳的業者」,並未擴至「以個人休閒目的」,且「非由業者帶領」的活動民眾。如是,若個人以休閒目的在海域為立式划槳活動,則可能不在此注意事項管理內,主管機關面對此行為應如何依法處理? 若是主管機關透過解釋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主張個人休閒立槳划舟亦是本注意事項規範對象,仍應恪守相關活動義務。那麼依現行文義將產生另一矛盾現象:行為人和業者並未締結契約,又無任何對價或法律關係,業者為何須「連帶擔保」個人休閒活動?只因活動區域相近,就擬制產生業者的法律責任,這似乎是要求業者負擔額外要求,不但顯失公允且無法忍受的義務。從注意事項的整體意旨來看,主管機關的想法是無論營利業者或是休閒個人,在活動時,都應遵從一定的法律義務,且不遵守規定時,有受罰鍰的不利益。基此,主管機關或可考慮將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之前段內容改為「立槳活動不得於無人看管海域進行」。「個人身分從事立槳活動」移置為單一規定,如個人休閒活動亦應遵守第五點之規定。第六點則刪除帶客二字,這樣全部規定就不會發生矛盾漏洞,且符合制定目的。最後,違反規定是否應該承擔如此高的法律不利益,主管機關或許也可考慮比較其他相類似的處罰,略微修正。畢竟,未遵從安全規範的休閒行為,是否宜比照危及公共利益之行為辦理,仍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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