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要換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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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舊手機寄給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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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裡面的簡訊和照片沒刪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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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妻子發現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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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告後檢方查出其實還有「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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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罪證不足不起訴。
判決指出,51歲的劉姓男子家住台北士林,幾年前被南調高雄工作,3年多前他將舊手機寄給兒子,妻子收到後先打開看,看到裡面有他和其他女子的曖昧簡訊,劉男在簡訊中稱對方「華」,劉妻認為是丈夫的吳姓前女友,向士林地檢署提出通姦罪,控告丈夫和吳姓女子。
後來移轉管轄到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調查,50歲的吳女是人妻,丈夫是船員,她涉嫌在97年到98年間和劉姓男子傳送曖昧簡訊。吳女辯稱,現代人往來間誇張的舉止和煽情文字都是社交常態,否認和劉男有通姦行為。
檢方偵查時,發現劉姓男子透過國小同學介紹,認識42歲的李姓女子,當時他誆稱自己已離婚;兩人99年3月曾共赴南投清境農場玩並過夜、隔了7個多月又一起到墾丁投宿。
劉妻原本告的是丈夫和小三,發現小四存在後,「追加」一起告,但檢方認為通姦罪證不足不起訴。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