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長林德福(中)。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張芮瑜攝影 分享 facebook 體育署今天修正通過「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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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民眾若想加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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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的入會費暫訂為500元。為推行國民體育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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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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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今天修正通過。在章程範本第7條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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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體法第32條「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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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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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絕納入的會員,進行資料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的權力。章程範本第36條則提到,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訂定,將配合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分別訂定應繳金額,將以合理之金額於各協會章程中明定之,絕不會成為防礙民眾加入協會的不合理門檻。根據目前的規劃,暫訂個人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500元、常年會費為1000元;團體會員原則依代表人數乘以個人會員費計算,舉例來說,代表票6(票)*1000(元),該團體會員常年會費即為6000元。,